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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专项监管报告第2号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5年7月28日,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电力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阶段。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于2006年1月底基本完成,现形成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基本按照国家电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和本企业的具体规定,开展“三公”调度工作,调度结果基本体现了“三公”原则,发电企业总体认可,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近年来供需形势紧张,各发电企业利用小时数均有很大提高且水平相当,也是“三公”调度存在矛盾相对较少的客观原因之一。
  厂网分开三年来,全国各电力调度机构积极转变观念,强化对发电企业的服务意识,采取措施切实提高“三公”调度工作水平,这些好的措施包括:建立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调度人员工作行为;向发电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聘请外部监督员,初步建立了外部意见反映渠道;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绝大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按要求建立了定期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交流沟通的平台。目前,厂网关系基本协调。
  作为电力调度机构的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重视“三公”调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努力抓好制度建设,先后对本系统出台了《国家电网公司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对社会公众发布电网调度信息规范》、《向直调发电厂发布“三公”调度信息内容规范》等文件,完善了调度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三公”调度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电力“三公”调度实施细则,对“三公”调度工作从计划制定、调度信息发布、并网电厂管理、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加以规范,促进了“三公”调度制度化、常态化。

  二、监管评价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发电企业对电力“三公”调度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总体上看,全国电力“三公”调度工作近年来不断改进和加强,电力调度机构在“三公”调度执行方面情况较好,探索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调度计划执行、考核机制、调度信息发布等方面,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例如:
  发电量计划安排力争做到“三公”。发电量计划是发电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华北电网公司在按照政府要求制定年度发电计划时,主动邀请发电企业参与,对电量计划的制定过程和相关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发电量计划制定后,华北网调按照月度进行分解,并及时跟踪、控制、调整进度,各统调电厂完成进度基本保持一致。
  突出抓好“三公”调度制度建设。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办法》修订完善了《山东电网“三公”调度管理办法》、《山东电网“三公”调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山东电网“三公”调度问讯答复管理制度》,编制了《山东电网发电机组并网服务指南》,印发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三公”调度监督员制度》。按照《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规定》,对制定发电调度计划的人员严格执行轮岗制度,制定《调度长选拔管理办法》,组织调度对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调度员进行评议。通过制度建设,提高了“三公”调度水平,发电企业总体比较满意。
  建立调度考核机制和厂网沟通方式。厂网分开后,湖南省电力公司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三公”调度。一是完善考核标准,将电厂因故障或异常而少发的电量计入实际发电量,以此计算“年度发电计划考核完成率”、“考核利用小时”,作为“三公”调度的评判标准之一,比简单采用“年度发电计划完成率”、“利用小时”更加科学公正;二是主动走访调度服务对象,征求发电企业对调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发电企业反映的问题。
  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厂网沟通。南方电网及所属广东云南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根据各自不同的条件和具体情况,采取定期召开厂网协调会议、电视电话例会、定期信息发布会、调度年、季、月报发送及互联网页等形式,与发电厂沟通交流,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以增加理解,形成共识。河南省电力公司建立电网调度运行电视电话“大例会”制度,将原来仅有省电力公司部门参加的“碰头会”扩大到有省内各供电单位和统调电厂共同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会上通报电网运行情况、各单位计划完成情况、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分析等,厂网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大例会”制度,厂网共同维护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效明显。
  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参照“两个范本”签订《合同》、《协议》有利于促进“三公”调度工作。认真推广使用“两个范本”的地方,发电企业对电力调度机构“三公”调度工作满意度普遍较高,厂网关系比较和谐;没有签订《合同》、《协议》或者脱离“两个范本”基本要求签订《合同》、《协议》的,厂网关系及“三公”调度就容易产生矛盾,留下不和谐的隐患。

  三、存在问题
  “三公”调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公”调度定期报告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和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是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尚未按照《办法》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三公”调度情况。《办法》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其中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检查中发现,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尚未开展报送工作。
  二是“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有待健全和规范。目前的厂网联席会议一般是由电网企业牵头召开,发电企业参加。部分电力企业认为,应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明确联席会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举办,调度机构配合,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参加,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信息发布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各网省调都建立了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每月10日以统一的格式、统一的内容向发电企业发布调度信息,发布内容基本符合《办法》的要求,但发电企业认为目前公布的信息量相对较少,内容相对简单,不能满足发电企业的实际需要,希望国家电监会进一步完善、细化《办法》的有关内容,以适应新的形势,满足新的要求。
  由于不同电厂、不同机组历史形成的情况复杂、差异较大,客观上增加了“三公”调度的难度。对于“三公”的内涵和要求,各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是各机组利用小时数大致相当;第二是按电价水平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发电;第三是应该本着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安排参数高、性能好的机组优先发电。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建议国家电监会对“三公”调度内涵作出明确解释,提出量化标准,并尽快建立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总体来看,“三公”调度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目前电力体制仍在改革过程中,各市场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尚不十分明晰,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电力改革不到位,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需要在下一步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逐步研究解决。

  四、整改意见及建议
  “三公”调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本质上是电力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深层矛盾的客观反映。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督促改正;从长远来看,必须深化电力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创新机制,构建和谐厂网关系,确保电力系统长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对上述问题,国家电监会已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了整改意见:
  一是落实《办法》规定的“三公”调度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尽快落实“三公”调度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三公”调度信息,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完善和规范厂网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各电力调度机构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调度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电网企业组织的跨区域跨省交易相关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应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信息量,丰富信息发布形式,缩短信息发布的周期,便于发、供电企业提前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五、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及汇总分析过程结束后,六大区域电监局和成都、杭州电监办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认真开展了“通报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相关工作,整改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内容展开:一是加强“三公”调度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并完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三是进一步改善信息发布工作。各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积极配合,结合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12月26日向本公司系统发出《关于认真执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进一步做好电力“三公”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检查组提出的意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迅速落实,要求进一步做好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三公”调度信息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要求正在逐步落实。六大区域整改意见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华北区域
  华北电监局2005年12月30日在京召开了华北区域“两个范本”推行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现场检查通报会。会上,华北电监局向各电力企业通报了国家电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华北区域的现场检查情况,介绍了京津唐电网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执行情况不好的省份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限期纠正。
  针对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华北电监局制定了华北区域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域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华北区域《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2、东北区域
  东北电监局在修改后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中增加了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将对网省公司“三公”调度情况进行周期性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西北区域
  西北电监局向西北区域电力企业通报了“两个范本”和“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在核实的过程中,西北电监局得到了西北各电力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西北电监局于2006年1月11日召开西北区域2006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会,对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明确要求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在平等协商、增强理解的基础上,参照“两个范本”达成共识,构建和谐的厂网关系;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电费结算工作;要进一步开展电力“三公”调度工作,完善电力“三公”调度定期报告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4、华东区域
  华东电监局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的若干意见》(华东电监办[2005]60号),要求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电力交易信息和 “三公”调度信息,坚持“三公”调度原则,规范“三公”调度的信息发布,接受“三公”调度的专项检查,努力创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从本次检查的情况看,华东区域各发电企业对调度机构“三公”调度的执行情况普遍反映较好,华东电监局要求各电力调度机构保持谦虚谨慎,继续做好“三公”调度工作,尽快落实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定期报送电力调度交易信息。
  5、华中区域
  华中电监局及成都电监办认真组织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进一步核实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症结和主客观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成都监管办要求,四川省调要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公”调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调度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对于运行考核资金,要抓紧修改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奖惩制度,按照“取之于电厂、用之于电厂”的原则,增加奖励管理条款,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发电企业公布,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运行考核已形成的资金进行规范。
  6、南方区域
  南方电监局已将加强电力调度监管,促进“三公”调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文件,拟制定《南方区域电力调度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建立更加透明、及时的调度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情况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电力企业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需要一个过程。随着电力供需形势的缓解,“三公”调度问题将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国家电监会将结合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丰富和细化信息发布内容、缩短信息发布周期、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进一步督促整改,巩固此次监督检查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三公”调度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三公”调度量化考核办法,将电力“三公”调度工作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细化、量化、常态化,构建科学、规范、和谐的厂网关系。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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