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0]159号
根据(国办发[1999]38号)和(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目前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安装阶段,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要实施IC卡缴费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与石油,石化集团协商后,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经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可由各省销售公司根据税控和IC卡联网一体的要求,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非IC卡联网的加油站,应按照当地加油站清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组织安装税控装置.新建和改造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的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税控装置与加油机连线的防爆安全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组成由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经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逐台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装和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三,安装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要按照(国税明电[2000]9号)和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安装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审查考核,全面安装前要进行安装试点或建立安装示范站,明确安装规范,保证安装质量.
四,考虑到整个安装和检测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全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结束时间延迟到2000年12月底.各地安装工作总结于2001年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