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2003]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事务所注销、合并、变更名称、改变性质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事务所变更法人、股东必须上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事务所地址、电话发生变动需在变动后30日内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本市内调转,必须填写《注册税务师调转申请表》,经调离、调入双方事务所所长签字、事务所盖章,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调转。
3、执业注册税务师调离本市,需持事务所证明(证明事务所同意其调离本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
4、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需持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转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注册。
5、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证书、印章丢失,需本人在《大连日报》公告丢失,声明作废后凭报样和公告发票复印件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管理中心网站公示一个月后办理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