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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中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 1998-12-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中央企业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8号)下发后,对中央企业税收资料的调查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为各级税务机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和政策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资料。为进一步做好1998年度的调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度中度企业的调查仍维持现行方式,即不与地方企业调查工作合并进行,分别建库,单独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各地应认真查对往年税务系统的调查户数和中央部委系统调查户数的差别,增补税务系统未包括的原中央部委系统调查的户数。增补后应对中央企业代码进行重新修订,重点是1998年度内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变更,或进行合并、分设或关停的企业代码。各地应充分认识企业代码在数据应用中的作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中央企业税收资料的调查,是税务系统内部为弥补原地方企业调查资料的不足而进行的补充性调查,是各地税务机关进行重大税源监控、积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服务于税收预算编制、加强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分析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以认真的态度抓好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到负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四、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在政策研究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使用。中央企业调查数据应逐级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分别对各自的调查数据统一审核把关,然后直接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上报,不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汇审会的汇审。上报通讯地址目录为Cmo-sever/Comsvr-sat/centre/faguisi/增值税。

  五、由于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对计算机技术和税政业务要求较高,1998年度的调查工作仍由现有负责调查工作的部门组织完成。
  调查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政策法规司  焦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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