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 1998-12-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参检率。从1998年全国的情况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参检率较低,为68.2%,比1997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企业参检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主动申报联合年检的意识不强;二是各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不敢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四是一些“三无企业”未得到清理和注销。因此,1999年的联合年检中,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重点抓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要逐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二、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在1998年的联合年检中,个别地方、部门还存在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1999年各地要坚决制止和阻止搭车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保证年检质量。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企业要分析原因,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总结上报。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第六条中,要求各地在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本地区年检情况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但是两年来,只有少数地区按照要求上报,大部分地区没有上报。从1999年起,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要按要求上报年检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以便总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将年检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参检部门通报并进行协调调。

  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屋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务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
  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片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内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贸;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围。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 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 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
  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虑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