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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并在今年的抗洪救灾、治病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救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的医药储备落实工作很不平衡,尤其是部分省区尚未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影响了救灾药品的及时供应。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基本落实了医药储备资金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湖南甘肃河北11个省市;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已部分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江西河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重庆11个省区市;尚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和解决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湖北福建四川海南贵州青海内蒙古广西8个省区。
  为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供应,保证今后救灾储备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已经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认真总结今年抗洪救灾、治病防疫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现有医药储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尚未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医药储备制度,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确保本地区发生一般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的药械紧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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