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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7 生效日期: 2003-06-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环保局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精神,提高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城市化水平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时期,各地建设了一批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城市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全省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数量在迅速增加,各市垃圾围城现象还相当普遍,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河流和近海水域水质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仍很严重。
  为加快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十五”期间,全省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94万吨/日,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6000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巨额投入,仅靠政府财力远远不够。各市及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要树立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新观念,改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靠政府投资、运营靠政府补贴的模式和政策,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的要求,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各类所有经济参与投资经营,实现污水、垃圾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新格局。
  二、加快体制改革,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
  1.打破行业垄断,放开市场准入 。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成份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2.从2003年起,全省现有的垃圾和污水处理经营单位要进行公司化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逐步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3.各市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出售,或通过企业股份化形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
  4.对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投资和经营权整体转让,也可以股权形式向社会和机构投资者转让。
  5.已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厂)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也可用于适当补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运行费用的不足。
  6.对新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选择投资者。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 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合作,建设和经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
  7.对产权出售和转让有困难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要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抓紧进行经营权改革。经营权改革要通过市场公开招标,公开、公平、公正转让或出售,通过竞争选择经营主体。改制工作未完成的现有污水、垃圾处理厂,要建立有效管理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化管理。
  8.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要建立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实行投资与建设分离,建设与监督分离的新机制。
  9.有条件的城市,可将污水处理设施(厂)和城市自来水厂捆绑一起转让或出售,逐步实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
  10.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步伐。对现有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今后,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
  三、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
  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1. 收费范围
  (1)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至70%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2)凡在我省城市(含县级市及县城)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的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镇)居民和城市(镇)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对改制前的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使其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改制后的污水处理企业,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并区别情况逐步到位。
  (2 )充分考虑城市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3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
   3.收费标准和审批权限
  (1 )各市由物价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运营成本、折旧率和投资收益,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平均单位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并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现阶段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收费管理
  (1)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今后可根据企业体制改革情况,逐步向经营性收费管理方式转变。
  (2)各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要分别设立专门帐户。按照行政性收费管理的,要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的收集、运营、设施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平衡财政预算。未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城市,在实行收费的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城市,在确保处理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或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3)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不得截留、挪用。过去各地自行出台的减、免、缓收污水、垃圾处理费政策一律废止。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按要求足额交纳,努力提高收缴率。鼓励采取取水、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或代扣代缴等方式收费,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国家和省对手续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规定执行;尚未明确规定的,暂由各市确定。
  四、市场引导,政策扶持
  1.对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市政府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他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市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招标取得投资和运营资格的企业。各市或其指定代理机构与环保基础设施投资者之间的协议要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2.投资兴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的企业,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投标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特许经营的企业,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历,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 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要重新进行招标。
  3.新建、拟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厂)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作为单独选址项目,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现有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4.各市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收集系统(管网)、垃圾收运设施配套建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和运营成本及投资的合理回报补偿等。
  5.因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自然灾害等非经营因素导致运营成本升高,投资合理回报降低的,各市可通过依法调价或财力补助等办法,适当给予投资者和运营主体补偿。
  6.从2003年7月1日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经省交通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免交养路费。
  7.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各市要安排适当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鼓励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积极尝试以各种方式拓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
  8、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其中包括对污水截流工程、排水管网和泵站的更新改造,要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确保管网配套与处理厂配套同步建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厂)正常运转。鼓励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管理,鼓励实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
  9.逐步关闭过渡性的垃圾处理简易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按照规模化原则将城市划分若干区域,对区域内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类、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进行招标和拍卖。生活垃圾处理要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和重复收费。
  10.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邻中小城市(城镇)联合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11.加强中水(污水处理后)回用和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各市要建立中水回用价格激励机制,对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垃圾资源化设施的建设。
  12.今后,凡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省里不再给予资金支持,也不再申请国家支持。
  五、加强指导,强化管理
  1、各市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认真制定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厂)建设专项规划,包括处理设施(厂)规模、项目厂址选择、设施配套、技术标准、污水及垃圾处理的质量和数量标准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厂)施工建设及其运营要按规划实施。鼓励和支持各地垃圾、污水处理设备实现国产化。
  2.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加强对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确的污水、垃圾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当地政府要委派专职的监督员,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质量加强监督,确保达标。
  3.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局、辽宁省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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