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地方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做好全市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民族经济。
(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帮助宗教团体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和自养事业。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与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九)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意见。
(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处理、档案、保密、督办、信访、安全保卫、财务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我市民族宗教地方性政策与法规草案,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有关问题的调查和理论研究,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稿、信息、简报以及年鉴编辑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三)民族工作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起草我市民族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推动民族政策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协调民族关系,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做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做好全市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民族经济;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四)宗教工作处
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有关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其动态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审批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友好往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配行政编制26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机关总编制31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处长4人,副处长4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调整
将市民族宗教社团组织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由10人调整为15人,建制级别、经费类型、领导职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