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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移民安置管理。
  (二)调整的职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调整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以自愿为前提的无偿救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市“双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全市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和各行业“双拥”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六)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负责扶贫济困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工作。
  (七)负责落实各项移民法规和政策;审查、安置、管理移民。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承办本市与邻市及市内各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建福利企业;承担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含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承办涉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以自愿为前提的无偿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办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拟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并对其管理使用实施指导和监督。(十七)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管理;承办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民间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展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市“双拥”办公室)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会议组织、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网络办公自动化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民政稽查大队)
  拟订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民政政策综合调研,负责民政工作政策性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听证、应诉工作;拟定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费收取、财务管理等办法;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成立的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三)优抚处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拟定地方性优抚工作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项优抚政策落实;负责优抚对象及有关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及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派遣工作;承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安置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过军供应站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负责灾民安置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和全市减灾合作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及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以自愿为前提的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具体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并提出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方案;负责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实施社会救助;负责督促落实各项移民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研究拟定社区工作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社区建设。
  (七)社会事务处
  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指导县(市)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负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工作;拟定有关收养登记工作的规章,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儿童收养登记;拟定殡葬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承办建设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倡导婚丧习俗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处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建社会福利企业;拟定全市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行政机关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行政区域、道路、建筑物、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全市与邻市及市内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事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双拥”工作处
  拟定全市“双拥”工作法规、规章、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军地双方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财务审计处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分配下达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承担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民政事业费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市“双拥”办公室)配行政编制59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人,工勤人员编制6人,机关编制总额68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4人;处长12人,副处长12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调整
  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全额预算管理副局级事业单位,由市民政局管理。内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人员编制22人(含工勤人员2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由市民政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局长1人(正处级);处长2人,副处长2人。
  主要职责是:承办全市性社会团体、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承办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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