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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 2006-04-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发[2006]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中心支行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西藏不发):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工作,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职责
  总体看,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正处于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和健全运行机制的关键时期,真正实现目标任务艰巨。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是检验改革成效、促进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职责、有效发挥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对促进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性,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分支机构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兑付考核职责;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信息共享;要坚持原则、坚持条件、切实提高兑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动态监测考核机制,推动信用社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督促信用社在改革中始终牢牢把握住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增强服务功能的目标。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政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用社改革试点实际进展情况及效果的动态监测考核,对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经营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逐步改善、经考核确已达标的信用社,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安排兑付专项票据;对采取改革措施力度不够、改善经营财务状况和加强内部管理进展不明显的信用社,要将其列为动态监测的重点,督促其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切实采取全面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促进改革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展。

  三、加强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的合规性考核,强化信用社的资本约束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按照资金支持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促进增资扩股合规性和股本金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如:及时清理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等不合规股金;坚决纠正违规退股行为,保持股本金稳定性;加快规范老股金的进度,维护老股东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投资股比例,切实改善股权结构;妥善处理分配股金红利与增加积累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分红比例,适当增加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经营财务指标真实性考核:督促信用社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各分支机构重点从以下方面考核信用社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一是准确核定贷款占用形态,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贷款。为保持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在信用社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各分支机构仍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其不良贷款比例。二是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及时认定和核销呆账。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对已经认定的呆账,要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三是在利润分配时,要正确处理分配股金红利和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关系。当年亏损的信用社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挂账或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信用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股金分红比例。

  五、加强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推动信用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积极探索构建符合辖内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形式:一是要有效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作用,避免法人治理流于形式。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着重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建立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特别要加强和规范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二是建立规范的董(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董(理)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作用。董(理)事会重点做好制定信用社发展战略、确保其依法审慎经营;做好信息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监督高级管理层诚信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工作。三是建立专业化的高级管理层。信用社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管理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制、绩效考核制度。四是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监事会要独立于董(理)事会,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对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六、督促省级管理机构依法尽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尊重和维护信用社法人的合法权益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省级管理机构依法、尽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一是省级管理机构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辖内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上,主要发挥服务、指导、协调职能。二是省级管理机构的组建和运行要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减轻基层信用社的负担。三是省级管理机构要尊重和维护信用社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基层信用社的“三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选聘,以及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同时,各分支机构要将地方政府承诺对信用社采取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范围内,在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前,地方政府应基本落实承诺的扶持政策。

  七、建立健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和申诉制度,强化责任约束
  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质量将纳入对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把经考核批准兑付的比例作为评价分支机构兑付考核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建立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申诉制度,以提高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信用社如对分支机构出具的考核意见不服,可按本指引规定向分支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兑付考核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分支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辖区改革试点的实际进展情况,合理有序地安排辖内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上报进度。近日,人民银行总行将举办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培训班,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货币信贷处主管处长和业务骨干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各分支机构应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辖区内分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组织与程序
  第一条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都应分别成立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行长(局长)和主管副行长(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工作组应履行辖内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职责,并对兑付考核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条 省级银监局要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若干现场检查组,按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确定的名单,对提出兑付申请的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省级银监局牵头组织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配合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每个现场检查组至少由3人组成,以省级银监局派出人员为主。
  第三条 兑付申请。信用社经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书面兑付申请一式两份分别报送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第四条 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有关考核标准及要点的规定,结合对信用社的日常监测考核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一并上报省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兑付申请经审查或复核未予通过的,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查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五条 兑付现场检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会同省级银监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拟组织进行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15%的比例确定现场检查的名单,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2日前,以适当形式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省级银监局;现场检查组应按照确定的现场检查名单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依据本指引规定的兑付考核标准,主要通过调阅有关原始档案、账册、记录,以及走访当事人等方式,重点检查其增资扩股、贷款占用形态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兑付审核。对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联合上报的兑付申请,省级银监局应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一并上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经现场检查的兑付申请,省级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别结合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审核、复核,现场检查报告应作为审核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兑付申请经审核或复核未予通过的,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七条 兑付现场抽查。对拟组织进行考核的兑付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应按不超过申请人5%的比例确定现场抽查名单,并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的组织、程序、内容及人员构成等比照本指引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兑付考核。对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银监会应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通过后,人民银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银监会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复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兑付申请人,人民银行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兑付申请人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
  兑付申请经考核或复核未予通过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考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要点
  第九条 兑付申请材料要素完备。
  (一)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报送的材料。
  2.地方政府落实扶持政策的报告。
  3.银发[2005]247号文件附件3。
  4.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清单。
  (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上报的材料。
  2.本条第(一)项规定报送材料中的2、3。
  (三)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核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上报的材料。其中,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报告,应在辖内第一次申请兑付时,分别报送省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一年报送一次。该报告中应同时列报省级管理机构的费用收支及其辖内信用社人均营业费用等情况。
  2.本条第(一)项规定报送材料中的2、3。
  3.省级银监局出具的兑付现场检查报告(限于经兑付现场检查的信用社)。
  第十条 增资扩股真实、合规。
  (一)股金证的入股须知及内容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
  (二)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资金形式入股等违规增资扩股行为已予以纠正。
  (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
  (四)资格股退股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投资股未予退股。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的,已说明原因,且证明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真实、准确。
  (一)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报告期末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8%。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拟组建产权组织形式的,按经批准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资本充足率兑付标准考核。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04]4号文件规定。
  (三)应付利息、呆账准备等各项拨备提取合规。呆账准备提取应不低于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1%。
  (四)接收的捐赠资产(除货币资产外)的各项权属凭证完备、合规。
  第十二条 贷款占用形态及处置不良贷款真实、合规。
  (一)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报告期末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与 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末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二)贷款占用形态真实、合规,违规、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行为已予以纠正。
  (三)不良贷款处置真实、合规。违规处置不良贷款行为已予以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四)专项票据发行后至兑付前的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一)已实行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的现象已予以纠正;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营业费用不高于同期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营业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二)已实行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分配股金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完善并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银发[2006]8号文件的要求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四)已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已建立并实行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第十四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明显进展。
  (一)已制定并实施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银监会规定。
  (二)已建立法人治理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能正常履行各自职责。
  (三)已制定并实施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并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四)监事会已制定并实施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建立。
  (一)以县(市)为单位,已建立并实施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
  (三)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进行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信用社经自评认为暂不具备信息披露条件的,可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暂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经省级银监局批准,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备案后,信用社可适当推迟信息披露,但在专项票据兑付前至少要进行2个年度的信息披露。
  (四)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五)信用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将银发[2004]253号文件附件1中“经审核,××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200年度信息披露表的内容真实。”修改为“经审核,××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200年度信息披露表中有关数据与其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六条 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依法、尽职。
  (一)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原始档案已完整、妥善保存,并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清单。
  (二)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三)已依法、尽职基本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处置完毕的置换资产占置换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
  (四)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已按照银发[2005]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取得证明材料的,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具证明材料。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置换资产,已简要说明未能清收的原因。
  (五)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已落实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已出具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并承诺在专项票据兑付后妥善保管与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3年。
  第十七条 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依法、尽职。
  (一)能够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要求,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尊重和维护信用社法人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二)向辖内信用社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占其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超过0.5%。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承诺的扶持政策基本落实。
  地方政府已基本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已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经考核,兑付申请人达到以上兑付考核标准的,则认定为符合兑付条件。考核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等指标时,对由于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等因素导致指标发生异常变动的,经剔除上述因素后重新计算,有关指标仍能达到兑付考核标准的,则认定为该项指标符合兑付标准。
第三章 考核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将兑付考核工作质量的考评,纳入对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经考核批准兑付的比例(批准兑付的申请人总数/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总数)是评价分支机构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在兑付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按照兑付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所上报的兑付申请被批准兑付的比例较高的分支机构及考核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出具的考核意见与兑付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兑付标准把握上存在明显偏差的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兑付考核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严重违反考核工作纪律,以及利用兑付考核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有关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申诉制度。对经审查、审核未予通过的兑付申请,申请人如对考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审查人或审核人通知后2日内,向审查人或审核人(以下简称被申诉人)提交申诉书。被申诉人应将申诉书、申诉人的兑付申请材料,以及考核时发现的问题和出具的考核意见,与考核通过的兑付申请一并上报上一级主管机构,由被申诉人的上一级主管机构组织考核。若上一级主管机构考核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或予以兑付;若经考核仍未通过的,由被申诉人的上一级主管机构将考核意见通过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要求其限期改正,申诉人不得再提起申诉,同时,申诉人至少在半年之后方可重新报送兑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回避制度。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组和现场检查组中,从下级分支机构抽调的考核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所在辖区内兑付申请的考核工作;与兑付申请人的员工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该申请人的现场检查或抽查;兑付考核期间,未经批准,考核工作人员不得接待兑付申请人的来访,不得接受有关兑付申请的电话或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及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兑付考核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兑付考核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申请人及下级机构的宴请和礼品馈赠。对通过疏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谋求通过兑付考核的申请人以及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对申请人的兑付申请至少要推迟一年方可兑付考核;对有关分支机构辖内的所有兑付申请要适当予以推迟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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