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4]1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村民,并抓好贯彻落实。此前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以该文件为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针对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近几年,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随着今年中央、省委两个l号文件及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但从群众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个别地方“三乱”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负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事关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了明确要求,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5年内要在全国范围基本取消农业税。我省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改革的力度和步子要更大更快。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乡村两级的收入发生变化,如果配套措施不能适时跟上,很可能造成农民负担反弹,导致信访量增加,甚至会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现,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城乡统筹”的政策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快配套改革步伐,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一)严格执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全部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农业税税率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按3%执行,农业税附加为现行农业税应纳税额的40%;继续停征乡村公益金。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市和县(市、区)可观地方财政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农业税政策调整后,要按照新的税率重新核算农业税应纳税额,严禁按人头、地亩平均分摊农业税。要及时变更《农业税计税核定证书》,按照新的农业税及附加任务填写《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征得群众认可。
  (二)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要进一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2004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得超过10个。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更不得层层下达以资代劳指标或巧立名目向农民收取“两工”款。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批准后,要签订书面协议。以资代劳工日值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数。除抢险救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两工”一律不得跨乡镇使用。县及县以上兴办其他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不得以资代劳,不得摊派、搞变相集资,严禁强迫命令。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投劳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变。
  (三)严格执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内发展各项事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审核审批、群众监督”的原则,规范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一事一议”范围包括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人畜用水设施等全体村民直接受益或间接受益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绝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能超过10个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没有取消“两工”的地方不准搞“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级组织应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以及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数额,由乡镇经管部门会同村级组织,按照规定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政府、收费单位和行政村都要建立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将面向农村的所有收费及价格公示到村,并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收费范围、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二)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4年秋季开学后。全省由政府兴办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全部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学校代收任何税费,也不得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三)认真落实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占上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公费订阅报刊在限额范围内首先要订阅党报、党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的规定,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凡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赶赴一线,认真研究妥善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纠正有案瞒报、报不严查、查不严处的问题。对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办。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加重处理讲予以曝光。

  四、进一步加大涉农税费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三乱”现象
  (一)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农业税及其附加、“两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当前农民的合法负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专门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收费都是非法的,要坚决禁止。坚决防止将农业税向行业收费转移、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学生转移、将收费向罚款转移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
  (二)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切实从源头上堵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对原有的涉农收费项目要加大力度进行彻底清理,坚决杜绝出台新的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中央和省里已经宣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向农民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取消一切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把关口。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专项治理工作部门负责制的要求,2004年要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外出务工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各项收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行为。教育、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募捐和摊派的形式向学生集资。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治理整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建设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的监督,外出务工农民只承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符合规定证件的工本费,每证不得超过5元。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中的乱收费行为。“村村通油路”工程和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工作要把好事办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村村通油路”工程应充分考虑当地财力,量力而行。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在搞“村村通油路”工程中向农民集资或以捐助等形式变相向农民集资。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规范水费等生产性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对农民的各项生产性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暂时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沿黄地区水费的收取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省物价局要会同电力部门对全省农村电费的收取和管理进行调研,尽快研究制订规范的收费办法。
  (五)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向农民收取税费.必须按程序办事。凡要求农民承担的税费和劳务要填入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缴纳税费和出工后,要开具相应的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向农民收取税款,严禁在征收农业税时强行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采取动用警力或组织工作组、“小分队”等形式扣人、扒粮、搬物、牵牲口强行逼缴。

  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当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研究和安排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及时汇报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强化职能,充实人员,保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于年初签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领导成员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各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减负政策,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不断完善落实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动态监测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等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改进检查方式,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民负担方面信访的接待、处理等要责任到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对应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损失、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百分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年中、年末检查和日常工作情况以及信访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综合考核达不到60分以及发生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其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办法》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加大宣传力度,让党的政策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各地要组织宣讲队、基层干部培训班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农民明白该交什么,不该交什么,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宣传过程中计广大基层干部熟悉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增强责任感,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