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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89号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先脱钩,再整顿”、“脱不出去的,一律撤销”的指示精神,各级行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辖内所办的商工贸类实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脱钩处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债权债务数额大、资产缩水严重的经济实体未与人民银行彻底脱钩。对这些难处置实体,各级行通过核查,基本上摸清了底数,查明了原因,落实了责任,处理了一批责任人,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
  为实现人民银行与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解决好遗留问题,以便各级行集中精力抓金融监管,总行决定对尚未彻底脱钩的人民银行系统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进行撤销处理,对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按总行核查认可的数额尽快加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继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站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决定的高度,本着对国家资产认真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脱钩处置工作,按总行明确的政策措施、原则和操作程序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造成经济实体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因组织领导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违纪、违法而造成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凡违反法律、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凡因责任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实体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理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纪检监察、人事、内审部门参加,视责任人目前工作单位的不同,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目前在人民银行工作(包括已经离退休的有关责任人)的,由人民银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已调出人民银行但在金融系统工作的,由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已调出人民银行、现在地方部门工作的,由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当地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积极、主动工作,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确有突出成效的,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和党纪处分。对已作出处理但在脱钩或资产核查中又发现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处理。

  三、为解决各行在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最后处置过程中亟需偿付金融机构债务的问题,考虑到人民银行系统原所办经济实体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大多是1992、1993年时发生的,拖的时间已经很长,给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困难,同时考虑到资产变现受多种因素影响困难很大的实际问题,总行决定对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这一遗留问题尽快加以解决,对尚未彻底脱钩的人民银行系统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进行撤销处理。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解决后,各有关分支行必须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实体注销登记手续,实现人民银行与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对于尚有房地产项目等可处置资产的商工贸类实体,为依法追索其对外债权,方便资产处置,依据有关法规,成立实体清算组,落实专人抓紧清收债权,处置资产,要将实体的公章、印鉴等收归人民银行保存,专门用于清算组清理、处置资产,追索对外债权。待资产处置完毕清算结束后再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组清算期间,经济实体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要切实加强对实体清算组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抓紧处置剩余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处置收回的资金和账外固定资产,要按规定逐笔及时入账,绝不允许挪用,违者将严肃处理。人民银行无偿占用经济实体的钱物、经济实体的未分配盈余,都应清理收回,按规定及时入账。

  四、对在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扫尾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资产处置不力、挪用资产变现收入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于资产处置及责任人处理工作,各级行年内要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分行要将检查情况报告总行,总行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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