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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邮电部门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出国团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因此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的审批工作已成为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为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正确掌握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人员的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应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出国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认真把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邮电部人事司负责审批和办理以下人员的出国审查手续:

  (一)邮电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二)邮电部派驻国外任职人员;

  (三)部领导指定审批的团(组)人员。



    第四条 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除第三、四条以外的其他人员,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各局级单位(或挂靠单位)审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只下放到局级单位,不再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第三章 审查条件






    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均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的条件审查。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外,还应按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件《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政治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掌握。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类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属于第三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下同),报主管局级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连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若赴香港澳门者需附相关批件,下同),一并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二)属于第四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审查批准后,持《邮电部局级单位出国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三)属于第五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四)公派(含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填写《出国进修人员登记表》初审后,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主管局级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由邮电部教育司归口到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局级单位批准,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属于高级专业技术骨干(如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等)须报部人事司批准。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若需报部批准,其地方公安部门才能办理出境手续的,可报邮电部各归口专业司局批准。外事、机要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由邮电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再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六)其他因私出境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所属局级单位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七)凡地方政府和非邮电部门组团出国,有邮电部门局级领导人员参加时,均应先报邮电部外事司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根据外事任务需要,选派出国人员。

  (二)按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外语程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三)认真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表中所列栏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具体,结论明确肯定。重要问题要附单行材料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基层单位对上级提名的出国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坚持原则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通知有关单位选派出国人员,也可提出建议人选与有关单位协商,但不得越过组织直接与本人联系。否则,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拒绝给有关人员办理出国审查手续。

  (二)对派出人员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对出国人员进行业务、外语考核。

  (三)确定团(组)负责人,建立临时党组织,并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有关方面的教育。 

  (四)组织出国人员归国后做好总结和个人鉴定。对于出国期间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出国人员审查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出国人员的条件做好审批工作。

  (二)根据中发(1987)21号文件精神,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

  (三)对基层单位的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表现,建立健全审批范围内的出国人员档案。

  (五)定期交流选派出国人员的经验,不断研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选派出国人员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出国人员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邮电部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部门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并负有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对重要问题作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指定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党员干部负责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除组团单位指定的专人外,一律不得由出国人员本人催办审批事宜。组团单位和基层单位在未接到主管领导批准的“出国审查批件”之前,不得通知本人,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查工作的必要时间,各单位应提前一周将有关材料报邮电部人事司(此时限不包括办理护照和签证的时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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