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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实施费率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函[2001]139号
上海、南京、福州保监办:
  为配合上海、南京、厦门三地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投保人真实、完整地填写随人信息,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三地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给予费率优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投保时,能够完整、真实填写随人信息的投保人可享受总保费3%的折扣优惠。
  二、续保或转保时,能够出示车险智能保险证并且其所载随人信息完整、真实的投保人,亦可享受总保费3%的折扣优惠。
  三、出险后,若发现投保人填写随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保险公司应从赔款中扣除上述优惠部分。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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