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07 生效日期: 1989-06-07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以下简称“军转民”)的开发、转让和推广应用,促进军工技术成果商品化,搞活军工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是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拨出的专项贷款,由国家科委负责贷款的管理,并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跟踪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军工部门、军兵种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军工管理机构(科工办或相应机构),对“军转民”工作应有统筹安排。对开发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认真选题、审核、立项,合理安排投资比例,优化使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军工部门、部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军民企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横向联合的经济实体和军工技术转让的受让单位,且具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技术、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等条件的法人,均可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

  (一)军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向民用转移过程中的研究、试制及推广应用;

  (二)军工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小型工业试验;

  (三)军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新配套;

  (四)其它军民合作开发和出口创汇项目等。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单纯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土建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不能用作流动资金;对基础性研究、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不予投放。


  第六条 在符合第五条的前提下,“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支持的重点是下列项目:

  (一)投入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科技成果先进,产品新,能增加有效供给的项目;

  (三)能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基本物质条件(基本建设、有关物资、能源、交通运输等已经落实);

  (二)具有完成项目开发的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项目开发总概算10-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具有经济实体或相应机构的经济担保;

  (五)具有当地工商银行的书面预审意见。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八条 各军工部门,各地区负责“军转民”的机构,根据当年的贷款总控制额度,本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适当考虑地区分布,按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对开发项目进行审定。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书、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各5份,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会审,于四月底前,与中国工商银行按报送部门和地区联合下达(国家科委下达贷款项目,银行下达贷款指标)。


  第十条 限定的贷款控制额度不得突破,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和规定时间上报的贷款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搞好贷款的组织管理,负责“军转民”工作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项目贷款下达后,地方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工商银行(开户行)取得联系,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贷款,并将贷款落实情况于贷款下达后的第二个季度上报国家科委,同时抄报中国工商银行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部门和地方主管单位,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受国家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汇总商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免税。符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国家推广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每半年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国家科委、主管部门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当地开户银行。如果贷款单位不履行上述责任,各级工商银行有权终止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督促管理和用好贷款,充分发挥贷款的作用,并及时地反馈贷款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对贷款收取适当管理保证金。

  管理保证金收取、退还和使用办法见附件。


  第十六条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期限分为一、二、三年。开户银行按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利率,按季向项目承担单位(借款单位)全额计收。各部门和地区可用“军转民”拨款或机动财力的自有资金予以贴息。


  第十七条 回收的贷款原则上可继续用于“军转民”科技开发项目,具体由“军转民”主管部门与当地工商银行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贷款必须按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更不能虚报支出、隐瞒和转移资金。对违反者,银行有权给予制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保证金收取办法

  一、为了使“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申请单位更加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使用贷款资金,认真核算经济效益,适时反馈信息,加强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贷款实行按贷出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贷款管理保证金,由中国人民国际技术开发部具体承办。

  二、贷款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声明同意交纳贷款额的1%的管理保证金,并在贷款申请书上注明开户银行及帐号。

  三、贷款下达后一个月内必须将管理保证金一次性汇至中国人民国际技术开发部,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6501147。不按期交纳管理保证金者,由经济担保单位支付,或停止贷款的继续发生。

  四、对严格执行“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完成得好并认真反馈贷款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的贷款单位,将退回50-100%的管理保证金以资鼓励,用于奖励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剩余经费用于奖励在“军转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以及贷款项目的咨询、评估、检查、统计、监督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