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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4]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们遵照执行。   一、涉外税务审计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等特点,是管理环节具有鲜明特色的管理性手段,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双主关系,是提升税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渠道和方法。《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刘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印发实施,是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新举措,各级领导和部门应认真学习《办法》充分领会其重要意义,积极主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为保证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地税局联合成立“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组长同由国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联合税务审计的领导、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联合税务刘计的各项具体事务的组织落实。两局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联合税务审计中遇到的新问题。
  三、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按照《办法》、《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等的规定,组织制定《青岛市联合税务审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四、在《办法》推广之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进行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试点,通过试点探索、磨合总结经验,修改与完善《规程》,以指导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五、对当年度已实施税务审计的涉外企业不再重复进行日常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38号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税务审计是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各地应充分认识税务审计的作用并采取措施发挥其功能。
 二、规范管理。税务审计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手段,经过近年来在涉外企业的推广应用,其效能已日益显现并被征纳双方日益接纳,但也存在审计不到位和多头下户、重复获取数据的现象。为此,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应按《办法》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审计;对国、地税共管户出应按《办法》规定试行联合税务审计。这是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地税之间加强合作的有力措施,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抓出成效。
 三、注重效率。《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工作底稿量较大,各地可以选择性使用;在《办法》推广之初,各地可以选取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人微言轻实施联合税务审计和对象,不必追求税务审计的企业数量,关键是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四、加强沟通。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上下级税务机关、兄弟省市税务机关和国税、地税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应于2004年5月底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下同);年底前将《办法》执行情况反馈给总局,总局将组织抽查并予以通报。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税务审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负担,优化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联合税务审计的类型,分为以下良种情况:
(一)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各主管税务个微秒年 同期开展的税务审计(以下称为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二)对在同一地区经营的涉外企业,负责税收征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的税务审计(以下成为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三、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形式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由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主要使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但在实施审计时也应对本税务机关其他主管税种一并进行审计。
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并没有下达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任务通知的,各地下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安排税务审计,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为:
(一)对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二)对跨地(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三)对跨地(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地(市)级税务局组织实施。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时,帆遇有涉及非本税务机关主管税种问题的,应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必要时联合进行相关税务审计。
 四、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对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并告知企业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局后,组织相关直观税务局联合开展税务审计。
(二)对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税务局和地税局共同提出税务审计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税务审计。
 五、实施跨区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负责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抽调各有关主管税务机关人力,统筹安排税务审计;二是规定联合税务审计时限,又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税务审计。
审计结束后,由涉外企业汇总缴纳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该涉外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国地税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抽调人力,同时进入审计现场,分别负责相关事项的税务审计。
审计过程中,涉外企业的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个数据应该保持一致。
审计结束后,涉外企业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七、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均应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编制税务文书,并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凡涉及相同的税务审计文书,应该一式多份,确保成果共享。
 八、对同一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
 九、本办法不适用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的稽查。
 十、本办法又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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