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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订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壹依据: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应受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凡现任国防工业之专门技术员工,经审查核定者,得予缓召。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缓召部分

  三、「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五章—缓召—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

  贰目的:

  明订欲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暨联合审议小组之相关作业规定,期使申请与审议作业能达公正、公平且不浮滥之原则与标准。

  参申请条件(资格):

  一、合于「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廿条各款之规定者,得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

  二、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之事业单位,其检附之相关左证资料,应与「国防有关之重要事实」,经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初审后,函转国防部联合审议合格者,得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

  肆申请作业:

  一、申请项目:

  (一)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

  凡属院颁「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七款所列种类者。

  (二)调整换发缓召机构表:已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且符合「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即须申请换发缓召机构表,每年限办乙次(以核定生效日期为准)。

  (三)废止缓召机构:

  已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者,且符合「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即应办理废止缓召机构资格。

  二、「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申请暨联合审议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三、申请方式:

  (一)欲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

  1 属于「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应依其所担任之生产项目或修护项目,填具「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申请表」(甲种)乙份(格式如附件二),报经其主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前,层报国防部核定。

  2 属于「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循军需工业动员体系申请,应依其所担任之生产项目,填具「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申请表(甲种)」乙份(格式同附件二),报经军需工业动员中心工厂核陈所隶机关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前,转报国防部核定。

  3 属于「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填具「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申请表(乙种)」乙份(格式如附件三),检附下列有关左证资料,同时注明拟依据之条款陈报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国防部核定,国防部并得视需要先会同有关机关实施访问审查后再予核定:

  (1)足资证明该事业机构向主管机关办妥登记之证明文件等影本乙份。

  (2)申请机构编制组织系统表,以能显示各申请列入缓召之部门人数为主(范例如附件四)。

  (3)公司股份持有比例情形(主在显示本国、外国资金所占股权比例)。

  (4)上年度营收统计(区分内、外销)、外销出口结汇、原料及生产机具进口等资料。

  (5)主要生产项目确切提供国军科技研发单位(机关)之时间、数据等资料,国军一般招标之采购不在此列。

  (6)申请机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机构签证报告)

  (7)其它足以证明为「国防有关之重要事实」相关左证资料。

  4属于「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款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填具「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申请表(乙种)」乙份(格式同附件三),检附有关左证资料,同时注明拟依据之条款陈报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国防部核定。

  (二)调整换发缓召机构表:

  1 经核定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始得办理调整「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

  2 依机构(部门)组织编制调整及职称变更情形,检具左列相关佐证资料:

  (1)原核定缓召机构及目前编制改变后之组织系统表各乙份(即区分新旧系统表),以能显示各缓召部门人数之改变情形(范例同附件四)。

  (2)产能增加情形、技术员工需求变化情形之证明。

  (3)其它足以证明确有需要调整缓召机构表之证明。

  3 调整幅度未逾原核定缓召员额五○%者,填妥「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及专门技术员工缓召职称调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调整后完整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核定颁发用,格式同附件三)各乙份,并同左证资料乙份,呈报其上级主管机关转送国防部径行审查核定。

  4 调整幅度已逾原核定缓召员额五○%以上者,应填妥「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及专门技术员工缓召职称调整申请表」乙份(格式同附件五),并同前述左证资料乙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初审后转送国防部,择期实施联合审议现地会勘后,重新核定「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经核定后,即重新缮造完整「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核定颁发用,格式同附件三),报经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国防部核定。(联合审议程序暨出席人员如附件六)

  (三)废止缓召机构资格:

  1 符合「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应检附原核定之「缓召机构表」,并叙述废止原因,主动报经其主管机关转送国防部办理。

  2 后备司令部应督导各县市后备司令部于年度内完成访查后,发现不合缓召机构资格者,应报请国防部废止其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资格,并副知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伍「联合审议」及访问:

  一、审查组织:

  联合审议小组由本部后备事务司视申请机构业务属性,召集军备局、资源司、国防部经济部军公民营工业配合发展会报、经济部(人事处、技术处、工业局)、交通部事业管理小组、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所属科学工业园区之主管机关、内政部役政署、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司令部、县(市)后备司令部及申请单位之主管机关分派代表组成,并由本司业管处长(或副处长)为召集人;另申请机构得视需要,邀集有关单位协助说明。

  二、联合审议作业方式:

  (一)第一阶段:由国防部后备事务司邀集联合审议小组编组成员,及申请机构上级主管机关,依申请机构所检送之各项资料,召开第一阶段审议会议,以认定是否合于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并协调第二阶段现地会勘之行程;如有必要,得邀请申请机构派员列席说明各项资料,第一阶段联合审议会议程序暨出席人员如附件七。

  (二)第二阶段:联合审议小组依第一阶段审议决议,实施现地会勘,除作缓召机构资格确认外,并访查技术员工实际工作情形、合于缓召申请之职称、人数及所任工作范围,据以核定「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第二阶段联合审议作业程序暨出席人员如附件八。

  (三)为保障申请机构权益,联合审议会议资料不得携出,与会人员应确遵保密规定。

  三、对申请缓召机构或调整缓召员额之认定:凡新申请或缓召员额调整逾五○%之缓召机构申请案,以每季内累积二至三家即办理「联合审议」一次为原则,除至申请机构实施演示文稿外,并依需要实施现地会勘,以研审其是否合乎「国防工业缓召机构」。

  四、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者因编制组织调整、改组、职称调整幅度逾原核准数五○%者,经其主管机关初审合格转国防部后,须经「联合审议」之程序,予以认定后方得办理。

  五、国防工业缓召联合审议小组实施审议时,申请机构应就其主要产品、与国防工业之实质关系、公司产能、营运状况、组织系统、各部门技术人员之编制、现有人数、及后备军人人数、缓召基本员额需求等项,实施书面演示文稿并提供左证资料。审议小组依需要得赴申请机构各部门实际了解生产及专门技术人员运用状况,作为核定之依据。

  陆对新申请「国防工业缓召机构」缓召职称(技术人员)及人数认定:

  一、技术人员系指编制内直接参与生产部门之专门技术人员或配合生产需要之其它技术及修护人员,应以他人无法代替者为限。

  二、一般助理性质员工,则视实际操作需要状况从严审议核定。

  三、技术单位值班主管、领班人数逾三班制以上及助理操作员,则视实际操作状况予以审定,实习生(工读生)或在职不满一年者,不列入缓召对象。

  四、策划指导机构(部门)之技术工程人员,以他人无法代替者为限。

  五、缓召员额之申请与核定,系以现编员额为范围,并以战时与国防有关之生产最低需求人数为准,其缓召员额申请不得超出核定部门(职称)现编员额三○%。

  柒核定作业:

  一、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其编制组织调整、改组、或职称调整幅度未逾原核准数五○%时,则依其调整需求,由国防部直接核定之。

  二、凡经联合审议小组会勘审议后,同意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即依核准所列之缓召员额,重新调制缓召机构申请表,于审议完毕后,报经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国防部核办。

  三、国防部依据审议结果及申请机构修正后之申请表核颁「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以利申请机构及县(市)后备司令部,据以办理缓召人员申请及审核作业。

  四、「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生效日期概定为每月一日及十六日。

  捌缓召处理:

  经核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于申请专门技术员工缓召时,应依缓召公告所订之申请期限内,依其「缓召机构表」所定之职称及员额,按县、市区分,造具「申请缓召处理名册」,检附有关资料,送至当事人户籍地之县(市)后备司令部审查核定。如属承揽军事工程之公民营机构,应于签定契约后适时提出申请,其缓召期限依合约时限为准。如属军需工业动员计画之缓召机构,其缓召申请,得预先造具「申请缓召处理名册」(格式如附件九)于接获动员转换生产命令时,向其户籍所在地之县(市)后备司令部申请。

  玖缓召机构资格之重新检讨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后备司令部应依具体事实,报请国防部重新检讨其缓召机构资格:

  一、核准后两年内或最近连续两年未曾办理员工缓召申请者。

  二、经核准之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于五年内,未申请调整缓召机构表者。

  三、访查未提供与国防部所属机构订定契约续存之左证资料者。

  四、经核定后实际办理员工缓召之申请员额,不及原核定缓召机构表员额之五○%以上者,及申请人数超溢核定人数,应重新检讨缓召机构表核准之员额。

  前项经重新检讨缓召机构资格者,应副知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拾一般规定:

  一、「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之申请,须经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并检附审核意见转陈国防部研审核定;惟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之调整及缓召机构资格废止等,无须检附。

  二、「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之首要条件,为确属「国防有关之重要事实」,其主要业务产品,应确为国防或民生所不可或缺。

  三、如机构(部门)组织编制未有调整,全部员工总数及全部员工中后备军人总数没有增加,年度产能、业绩没有提升等,不得申请增加缓召申请之员额(即申请换发「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作业)。

  四、如机构(部门)组织编制缩减、缓召职称变更或技术员工需求减少等,应即办理调整「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重新核定「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表」之职称、人数。

  五、核定为国防工业之缓召机构,如须申请调整缓召机构表,则以每年办理一次为限(以原核定之生效日期为准)。

  六、申请列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者,或申请调整缓召部门、职称、人数者,连同单位组织系统表(注明现编员额),填具各项表格乙份,均以PC制作(A3或A4打印),俾利审核作业。

  七、地区后备司令部及县(市)后备司令部应给与辖内已核定之各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及欲申请加入者,在申请或调整之相关作业程序上,予以协助与指导。

  八、后备司令部应明定国防工业缓召机构访查作业实施要领,有效管制国防工业缓召机构员额及资格。

  九、各县(市)后备司令部应建立对辖内经核定为国防工业缓召机构之访查纪录备查,并由后备司令部及地区后备司令部列入督导。

  拾壹行政事项:

  一、实施联合审议前,请申请机构与审议小组承办人先行协调相关事项,并由申请单位检派车辆支持。

  二、审议小组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在相关经费项下编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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