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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过程中职工住房集资款应如何定性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6-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4]鲁法民二字第13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破产过程中职工住房集资款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向职工筹集款项用于建造职工住房,房改时按照房改政策扣除职工应交房款后,所余部分款项应作为职工集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五十八 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按照第一顺序清偿。
此复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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