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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第四季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3 生效日期: 1998-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内蒙古陕西山西湖南广西湖北江苏广东安徽河南云南甘肃青海山东、深圳、宁波、大连、厦门、汕头、青岛分局:
  1998年第四季度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2.5%,港币利率为2.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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