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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批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 1998-12-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规范法规批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地方立法工作是我省立法工作的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和支持。

  二、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于该计划实施的上一年12月15日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已制定相应实施性法规的项目,两市除确需作出补充规定外,一般不再安排立法。

  三、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审后的法规草案,应及时将草案修改稿一式15份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法律法规工作室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四、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应及时将报请批准的报告、法规文本,连同说明和有关立法依据、参考资料一式50份报省人大常委会,由法律法规工作室提出何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具体承担报批法规的审查工作,有关委员会参与研究。审查法规着重审查法规规定是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和报请批准机关应派人到常委会会议分组会上听取对法规的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法律法规工作室会同报请批准机关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进行修改,将具体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有关修改情况的说明。

  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中对法规法规中某些条文的规定分歧较大,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难以进行修改的,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八、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法律法规工作室一般应于7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法规标准文本,交报请批准机关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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