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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结合民间组织力量,扩大运用社会资源,鼓励参与公有空地及公共设施绿美化认养工作,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尚未开辟之都市计画编定为公园、绿地、儿童游乐场、停车场、广场、学校、机关、市场、道路、体育场等用地或重划抵费地。
本办法所称所称公共设施,指已开辟、兴建完成之人行地下道、人行陆桥、道路、公园、绿地、行道树、路灯、停车场、广场等设施。
第3条 本市各级学校、机关团体、民间企业或个人,得依本办法规定认养本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设施。
第4条 认养期限每期最少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四年。
认养者于认养期满前三个月得申请继续认养;经本府认定认养绩效优良者,得由其优先认养。
第5条 认养范围如下:
一、公有空地:以整处为原则。
二、人行地下道:结构本体(含出入口阶梯)及出入口绿带区。
三、人行陆桥:结构本体(含二侧阶梯)及基地周遭之公共设施。
四、道路、公园、绿地:以道路街廓为原则。
五、行道树、路灯:个人认养以株、盏数为单元,公私机构团体以道路街廓为原则。
六、停车场、广场:以整处为原则。
前项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认养范围,得经本府核准部分认养。
第6条 申请认养者应检附认养计画书,向本府提出;经本府审核通过后,与认养标的主管单位签订契约。
第7条 认养者应负责任如下:
一、对认养标的应负清洁、维护之责,并负担所需费用,如发现认养标的毁损或遭人占用,应即通报本府。
二、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本府督导。
第8条 认养者于认养期间为加强市容景观而需增改设施者,得提出具体计画,报经本府核准后设置,其费用由认养者全额支出。
前项增改设施涉及结构改变时,应检附安全鉴定报告。
依第一项增改之设施其所有权属于本府,认养终止后,认养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第9条 认养者不得违反认养标的从来之使用。
认养期间本府或经本府同意之机关团体或个人,需使用认养标的时,认养者不得拒绝或妨碍。
认养者在无损认养设施、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观原则下,经本府许可,得举办非商业性之公益活动。
第10条 认养者得于认养标的设置形象标志,标志之内容、规格、位置、数量,应经本府审核后始得设置。
第11条 本府得于认养标的设置认养铭牌,以表扬认养者服务公益之精神。
第12条 本府对于第七条认养者之责任,得不定期考核检查。认养维护绩效优良者,本府得公开表扬奖励;绩效不彰者,予以纠正或终止认养。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