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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碌曲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价房地[2000]91号

  甘南州物价局、甘南州土地环保局:
  你们《关于报批碌曲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更新的报告》([1999]州政土环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审核。现对碌曲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城区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
  Ⅰ级地:东至煤炭公司、粮食局;西至政协、汽车站;北至人大、广播局;南至工行、牧机厂。面积为28.69公顷。
  Ⅱ级地:共有三块。(1)东临革命公墓;西至公路总段;北至城区界;南临洮河河堤。(2)东至水电局、兽防站:西至放映公司、粮站;北至草原站:南至预制厂。(3)东至党校;西临洮河河堤;北至气象站,南至舟高路。面积为62.6公顷。
  Ⅲ级地:东至砖瓦厂;西至城区界;北至城区界,南至河滩草地。面积为122.3公顷。
  Ⅳ级地:东至城区界;西至城区界;北至洮河;南至城区界。面积为96.58公顷。

  二、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三、今后如需对上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应由碌曲县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价指数银行利率因素及有关政策法规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价格,由碌曲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五、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土管理局《关于对碌曲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6]112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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