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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8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经费字(1998)第337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各行署建委、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5.房地产分割、交换,按评估价的1%交纳。双方各负担一半。
  6.房地产赠与、继承,按评估价的1%交纳。由受赠人、继承人负担。
  7.为体现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为方便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内含房屋产权登记费(权证工本费),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代征。房地产交易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再重复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权证工本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双方征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管理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所含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权证工本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按国家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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