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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6 生效日期: 1991-01-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局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联合印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及商业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加强我市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整顿流通渠道,建立良好的市场安全秩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经市一商局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建议成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拟订我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和协调解决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拟由市一商局副局长陈锡铭任组长、公安局副局长许书欣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商委、经委、物资局、医药局、化工局、供销总社、工商局。
  考虑到发证工作的长期性和对外办公需要,由市一商局设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对外挂牌,刻制专用印章。“发证办”不列编制。主要负责按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发证工作。“发证办”暂设在市一商局所属天津市化工原料公司(和平区新华路116号)。

  二、 发放经营许可证拟本着从严控制、合理布点,充分利用主渠道的原则。审核工作拟按商品经营分工实行分头审查,各负其责,联合审定,由市一商局发证。各联审单位的审核范围是: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各行业主管局负责经营网点布局设置。

  三、 经营许可证有关化学试剂部分的审核工作,根据市经委意见由市化工局化学试剂批发部负责。

  四、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原则上一律不准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为方便群众购买,零售企业和个体摊点可少量零售民需化学危险物品,可不再发放经营许可证。

  五、 由于发证工作要印刷大量表册资料、进行宣传报道、召开会议、现场检查等,需要一定费用。考虑到目前行政经费有限,根据商业部五交化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通知”》(室发(90)五化联字第15号)精神,拟本着“以证养证”的原则,适当收取工本费。由市一商局所属化工原料公司出具财务收据报销。发证前的办公经费,暂由市化工原料公司垫付。

  六、 对营业性质的仓库、货栈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储存经营权审批,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拟由市一商局会同市公安局拟定审批办法并组织发放。

  七、 为简化手续,便于全市各企业申领许可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一商局、公安局、物资局、化工局、医药局抽调专人联合办公,集中发证。

  八、 《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由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共同拟订联合下发。
  以上指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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