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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8]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
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
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时间为1年。学习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培训班学历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晋升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之一。
  三、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与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组织和领导。人事司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推荐、培训对象的考核及考察。教育中心负责培训计划和内容的拟订,并检查落实。长春税务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承担培训班的生活保障,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活动的安排与组织。
  四、培训班设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
  学员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班委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培训期间的班级日常工作的管理和业余活动的组织开展;党支部及班委组成人员主要为学员,学院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便于及时传达和落实学院的各项工作部署;书记(支委)、班长(班委)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教育中心共同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审定。
  五、学员应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学习态度,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和按时完成作业、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地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请销假和考勤制度。
  六、学员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突出,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学院将给予表扬或奖励。表扬与奖励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七、学员在学院期间违反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将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与人事司协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八、第一学期结束时,要进行半年小结。学员应结合个人学习情况和思想实际写出半年学习小结,填入《学员学习小结表》,一式三份,由学院审核。一份留校存档,一份函送学员所在省(区市)局党组,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备案。
  九、结业时要进行鉴定。学员应针对本人理论学习、党性锻炼等方面作自我总结,填入《学员结业鉴定表》;学员将个人准备的总结材料,在党小组会上交流,学员间互相评议;各党小组长根据学员个人总结和大家评议,草拟出学员的鉴定意见后交党支部审核把关;最后由党小组长负责将党支部审定的鉴定意见填入《学员结业鉴定表》,由支部书记签字,一式三份,报学院审核。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函送学员所在省(区市)局党组,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备案。
  十、学员结业前,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组织对学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为:
  (一)学习情况。考察学员在学期间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成规定读书任务、参加讨论会、听课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效果。考察学员是否系统掌握所学知识的基本原理及学习成绩,学习中能否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独立思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
  (三)自我管理。考察学员能否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严于律己,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志。
  (四)个人素质及特点。考察学员的理论思维能力,调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概括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个人品德修养、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
  十一、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学员,不发结业证书;考试成绩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明,不发结业证书。
  十二、学员毕业时,按学院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方可离校。
  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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