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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外贸体制的决定,使外贸企业走上自负盈亏、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轨道,确保我市出口任务的全面完成,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 建全自负盈亏机制,全面完成出口创汇任务。
  (一)全市各类外贸出口企业都必须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市外易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包我市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以及本市出口商品收购额,并负责分包到各外贸企业;各区、县、局向市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货额,并负责分包到所属生产供货企业。出口收汇和出口供货额作为市考核指标,各承包单位要确保完成。
  (二)今年本市出口商品单项换汇成本控制在5.7元/美元以内。
  对去年换汇成本已在5.7元/美元以下的出口商品,一九九一年外贸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去年实际水平;外地单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包括郊县外贸部门从外地购进的货源),也严格按自负盈亏的原则掌握。全市外贸出口流通费用剔除固定费用外,可变费用比一九九○年同口径降低10~15%。对一九九○年以前形成的出口超亏挂帐,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一九九一年银行利息单独计算。对因合理外库存所造成的削价损失,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16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的通知》((1991)处经贸计字第107号)的规定办理。对一九九○年底前形成的高亏库存商品,由市财政局、外贸局核定下达亏损控制指标。
  作为年终考核盈亏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因素。
  (三)为促使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对外贸出口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分配办法为:有亏损挂帐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86.5%用于弥补亏损挂帐,9%用于职工福利,4.5%用于职工奖励;盈利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20%作为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弥补以后可能发生的亏损),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0%用于发展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
  (四)自一九九一年开始,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全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由市财政局、劳动局、外贸局共同制订具体方案。
  二、 搞好综合运筹,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五)市属各类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营进口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销售及串购串换物资、包装物料,销售所得盈利专项用于出口补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营业税。
  国家专营或有规定价格的商品须报经工商、物价部门审批。引进项目、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单位,原则上委托市属各类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市外经贸委、计委、外贸局要加强协调、管理。
  (六)为增强外贸企业的运营能力,在优先保证本市生产、生活用汇且能及时调汇的前提下,允许一九九一年留成外汇跨省调剂。
  上缴市政府的外汇额度一九九一年实行有偿使用,调剂收入主要用于重点出口商品的补贴和市出口奖励。其中机电产品上缴市政府的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七)建立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各类外贸企业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中提取0.5‰,自提自用。
  (八)市财政局继续筹措低息间歇资本,用于外贸短期资金周转。
  三、 落实鼓励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
  (九)外贸企业的奖励(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分)与盈亏、出口总额、净收汇和上缴外汇四项指标挂钩。其中:盈亏指标占奖励金的40%(当年不发生新的亏损,发奖金40%;发生亏损的,扣发奖金40%)其他三项指标各占20%。超计划出口发生亏损,超计划部分免发各项奖励。
  按照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77号))第三条(三)规定,实益专项企业出口创汇超过核定创汇基数新增部分,划拨给实益专项办公室用于企业还贷。因此而影响外贸企业奖金收入部分,由实益专项办公室核拨。
  (十)一九九一年外贸企业收购本市产品和换汇成本在5.40元/美元以下的外地产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市政府奖励人民币五厘。
  (十一)出口供货企业每出口创汇一美元,除国家奖励人民币五分外,企业在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包括上缴利税)的前提下,可允许企业相应再增加奖励人民币五分,由企业自提,摊入成本。出口供货企业的奖励与供货创汇值、产品质量和交货期三项指标挂钩。其中,供货创汇值占奖励金总额的80%,交货期占20%;产品质量作为否定指标。凡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索赔,确系供货方责任的,则扣发奖金。交货期以工贸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合同为准。
  (十二)对全面完成出口承包任务且消化历年亏损挂帐50%以上,或盈利超过上年实际利润50%以上的外贸企业,一九九一年职工工资浮动一级。一九九二年全部消化亏损挂帐或盈利企业实现利润翻番的,继续保留浮动工资一年。资金来源及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局、外贸局共同制订。
  (十三)以上各项奖金专项用于出口奖励,按季预拨80%,年终结算。由市外贸局提出奖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到有关区、县、局。
  各企业要切实完善内部奖励制度,各项考核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奖励与部门和个人的业绩挂钩,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
  四、 扶持发展外向型生产企业。
  (十四)对年出口值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供货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实现利税复合指标挂钩。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十五)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部分计划内材料,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十六)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视同企业留利。
  五、 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
  (十七)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代理费收入减除应交税金后,一九九一年作如下分配:亏损企业80%用于补亏,10%用于职工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盈利企业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出口供货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窗口,享受国家对出口供货企业和外贸经营企业的各项政策。由收购制改为代理的所需资金,可通过外贸公司资金渠道解决。六、 利用各种灵活贸易方式多渠道出口。
  (十八)鼓励同苏联、东欧等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对易货出口视同为一般贸易出口,由承揽方统计出口值,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创汇一美元应享受的奖励政策。供货企业的奖金,企业自提摊入成本;出口企业从易货经营收入中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十九)大力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外贸公司自营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盈利,4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40%用于外贸出口补亏,20%作为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二十)充分发挥我市沿海口岸条件和加工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建立一批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集团、扩大保税加工和转口业务。
  (二十一)市财税、工商,金融、运输及海关、商检等部门都要全力支持外贸出口,切实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内各项均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计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所发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依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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