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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 2000-04-1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20号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能。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转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书记、省长的批示及需要重点督查的交办事项,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副省长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处(室)督查。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及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副省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对口处(室)督查;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处(室)督查;省委常委会议议定需省政府落实的事项,由省政府秘书长批示有关处(室)督查。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
  (四)日常文电的督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文电,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督查任务后,按其内容由有关处(室)督查;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文电;提案督查处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授权后,会同有关处(室)督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协作与配合
  (一)厅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督查处要发挥“统”的功能,对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各处(室)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狠抓落实。
  (二)凡涉及厅机关内部两个以上处(室)的督查事项,由厅领导指明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主办处(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凡有督查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活动的处(室)应及时通知提案督查处及相关处(室)列席参加。
  (四)各专职秘书应将需要督查办理的领导批示件及时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五)凡需要督查落实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档处、机要处交提案督查处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需要督查的文电,除已明确由提案督查处办理的外,其他由文档处、机要处按职责分工交有关处(室)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厅主任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推落实”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操作程序为:处长(室主任)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对省长、主管副省长负责。同时,各副秘书长应服从秘书长的统一协调。
  (二)政务督查例会制度。省政府秘书长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会,由各副秘书长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厅主任每月召开一次厅务会,由各处处长(室主任)报告有关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反馈制度。总的要求是: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努力提高督办质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要求是:各处(室)自办事项,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交办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交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事项,半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落实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提案督查处具体负责《督查快报》的编辑发行工作,省政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都应通过《督查快报》向领导反馈。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反馈,应坚持办一件反馈一件的原则,做到不拖不压、件件反馈。
  (四)政务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各处(室)应在每月下旬将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并交提案督查处汇总,通过《甘肃政务督查》予以通报。
  (五)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信息处要为政务督查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各处(室)要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输入计算机网络。凡属保密事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厅主任应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办公厅各处(室)的督查职能,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凡有利于开展督查、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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