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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 1998-09-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8]1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贯彻省局在宿县地区召开的税务代理座谈会精神,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使税务代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各地税务代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切实解决。?
  一、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属于国税机关的事业编制序列,不应作为国税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其办公地点应与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分开。没分开的,一定要分开;暂时有困难的,也要抓紧时间尽快分开。?

  二、要依法开展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持有《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等注册登记,亮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凭借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税务代理,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国税机关的行政职权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开展税务代理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和委托人事前签订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要以服务为宗旨。税务代理的核心是为纳税人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要把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发展之本。提倡先服务,后收费;多服务,少收费;服务不好,不收费;对个别困难企业,可暂免收费,以争取客户,赢得市场。任何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借助国税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发生。?

  四、要合理合法收费,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委托人实际负担能力和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区别对待。税务师事务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代理收入除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发放工资、奖金外,主要用于业务经费,改善办公设施、交通、通讯装备。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其作为预算外资金和自身“小金库”随意占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着节俭的精神,管好、用好经费。?
  望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税 务代理工作。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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