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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军事情报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参谋本部军事情报局办理。
第三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军事、特种情报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五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六条 本校设总教官室、特区工作人员训练中心、学员生总队部、勤务队。
第七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副校长、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八条 本校置总教官、副主任、处长、组长、主任教官、总队长、教官、副总队长、主任、辅导长、参谋、队长、副队长、区队长、军医官。
第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