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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对外开放开发步伐,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机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甘南投资兴办的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

二、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并自主决定企业用工。
  第四条 投资者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一)投资从事我州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企业注册地同级地方财政将其留成部分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予以返还。每年年度决算后,前三年返还65%,后二年返还45%。
  (二)投资从事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共同开发先进通讯设施或创办高科技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第四年至第十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农、畜、林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五)投资开发矿产的企业(除金矿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资源税。办证、划界等费免予征收。
  (六)投资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投资者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向州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最长为:种植业用地30年,养殖业用地30年,林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二)凡在我州兴办:(1)交通、能源、通信、旅游等公益性建设项目;(2)农、畜、林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3)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所需土地由州、县政府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统一征拨,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征地费。
  (三)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地价优惠10%;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兴办合资、合营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确定地价的60%--70%计价。
  (四)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二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投资者享有下列费用优惠:
  (一)凡在我州收购、贩运畜产品的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市场管理费工商部门按收购总值的1%征收。
  (二)凡来我州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费、建管费、质检费、安全建设基金。
  (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收费,均按州内国营企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鼓励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第八条 凡在我州贫困县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和有一定配套资金兴办加工业的,可占扶贫贷款规模,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申请扶贫贷款资金。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租赁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可以优先购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并由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可以在三年内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也可以购买集体企业。凡收购我州破产企业和其闲置的厂房、设备的,其价格可低于评估价格的20%--40%。
  (二)投资者可以参股、兼并、租赁州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凡兼并、租赁亏损企业,连续三年实现增盈减亏的,从增盈减亏累计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归兼并租赁方。
  第十条 引进中外资金(不包括从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给予下列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或设备折价的20%--25%。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5%。
  (三)引进低息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3%--4%。
  (四)引进资金利率等同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使用期达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2%。
  (五)引进资金利率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1%。
  以上引进资金和设备必须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帮助企业引进项目、开发产品,由收益单位对项目中介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引进“三高”(高技术、高科技含量、高效益)项目,在项目正式建成投资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短平快项目,在一年内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一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三)为企业引进新工艺、新技术的改造项目,被企业采纳并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效益评估正常年份一年所创利润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及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州各类企业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服务转让费外,奖励当年新增利润的10%。

四、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凡来我州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新、产品好、经济效益显著,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征用土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供电、优先进行各类评估。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禁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征一收一票一卡”制度。凡违反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五、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国外和台湾、港澳地区的各种团体或个人及在外国居住的中国藏胞来甘南投资兴业,其税收优惠政策及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9)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9月15日发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按条款涉及范围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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