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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6 生效日期: 1998-10-1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不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26号),现根据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提高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三乱”)危害性的认识,不从事金融“三乱”活动,自觉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二、整顿金融“三乱”,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依法进行。对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要认真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清理、整顿“三乱”行为的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检查是否存在“三乱”行为,并清理涉及金融业务的法规、规章制度。

  四、对涉及金融“三乱”活动的,相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出清理、整顿时间表和实施方案,并加紧落实。要尽快制定出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方案,并在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实施。

  五、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将结果汇总、整理后抄报我部。我部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整顿时间表和实施方案对整顿进度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要在严肃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列附表,并于1998年年底前上报我部。对涉及金融“三乱”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财务资金报表等要一并上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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