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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24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钱柜”。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重点。

  四、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五、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审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定期审计。

  六、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移交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八、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十、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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