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和备案材料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报送
(一)财务报告
1.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基金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上报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及财务报告,有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月度报告,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期报告,应于每年6月份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部报送计提及实收的基金托管费情况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内部监察稽核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总结报告及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报告。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报告
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监督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情况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1.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情况、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交易量及占总交易量的比例、支付给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的佣金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2.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3.基金托管部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及持有份额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五)临时报告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发生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及时向基金部报告。
二、备案材料的报送
(一)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及证券经营机构名称、指定的对外信息事务管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基金部备案。今后,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以下材料报基金部备案:
1.将所有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及流程以书面和磁盘方式报基金部,其中书面备案材料应采用A4纸规格及活页夹方式装订,并列明目录及分类。今后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2.将所有工作人员名单、简历、任职、以及办理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情况和证明复印件报基金部备案。
今后发生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时,应于变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其中涉及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在任命前报基金部备案。
3.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助理和基金经理应将其离开原所在机构前为机构买入股票的持有情况报基金部备案。
(三)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设立后,将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和上市公告书以磁盘及书面方式报基金部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在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并保证备案内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
以上备案内容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部签字盖章。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一名督察员人选及拟定的督察员职责,报基金部核准。
附:基金管理公司应报送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