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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财综发[1999]第8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报告》(甘交财(1999)65号)悉。国道211线木(环县木钵乡)板(合水县板桥乡)公路按部颁二级公路标准改建,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设立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凡经由国道211线木板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检法部门的警备车、部队的军用车免缴车辆通行费,省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免交养路费的车辆暂免缴车辆通行费,其他过往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二、根据贷款额度(含利息)、交通流量及收费期间收费机构、公路维(养)护的经费,由你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
  三、收费使用与管理
  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由你厅授权公路管理部门收取,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收费公路养护及收费机构业务经费等支出。征收机构的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标准分年度核定下达。收费年限到期、还贷结束、即停止收费,其路产、路权转入正常的公路养护。
  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统收统支,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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