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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节选)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 1998-10-0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
发布文号: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坚决终止发布合同。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为以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已经办理的,应当立即撤销、收回;今后一律不得办理此类《医疗广告证明》。   三、军队各种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师旅团卫生机构等)和所有医务人员,一律禁止在任何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四、军队要进一步清理整顿编外医疗机构。禁止招聘社会游医、“医托”,禁止擅挂和冒用军队医疗单位招牌。对以往地方主管部门注册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重新审理,确需保留的,必须持总后卫生部批准函,到当地地(市)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注册。今后,停止受理新设军队编外医疗机构的申请。编外医疗机构一律不准再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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