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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3 生效日期: 1989-09-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为了热烈庆祝这一盛大节日,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现就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国庆节期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升挂国旗;城乡群众居住地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一、国旗的升挂:
  1.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旗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2.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丧庆悼礼节的点缀;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应报国务院批准。
五、国旗于户外升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2.国旗升降时间由各地拟定;
  3.国旗应徐徐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升至旗杆之顶,降落时,注意不得落地;
  4.遇有重大丧事,由国家通告降半旗时,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落,降落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等于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降旗时,也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下;
  5.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升挂一面国旗。
六、国旗于户内悬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上);
  2.国旗不得与其他旗帜(如党旗、军旗等)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则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七、如列队持旗行进,国旗须在先,不得与其他旗帜交叉或并列行进。
八、部队(包括武装警察)机关、营房的国旗升挂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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