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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广西、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8)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55 哈尔滨
2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65 沈阳
3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70 天津
4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60 北京
5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70 上海
6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 70 武汉
7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50 西安
8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50 成都
9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30 广州
10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15 哈尔滨
11 镇赉木材防腐厂 15 吉林镇赉
12 北京木材防腐厂 23 北京
13 武汉木材防腐厂 22 武汉
14 柳州木材防腐厂 21 广西柳洲
15 鹰潭木材防腐厂 18 江西鹰潭
16 成都木材防腐厂 21 成都
17 鞍山工务器材厂 26 辽宁鞍山
18 隆昌工务器材厂 25 四川隆昌
19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 31 沈阳
20 丰台桥梁厂 71 北京
21 株洲桥梁厂 71 湖南株洲
22 都匀桥梁厂 38 贵州都匀
23 成都桥梁厂 38 成都
24 太原轨枕厂 24 山西太原
25 平顶山轨枕厂 21 河南平顶山
合计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