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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执行机关为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民众于本市发现违反本法之行为,得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之方式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证据资料,向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检举。未叙明具体事实者,不予受理。
检举人应具名并留下联络电话、住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地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检举者,不发给奖金。
第一项民众,指执行机关所有从事稽查、巡查及领有告发奖励金人员以外之任何人。
第4条 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受理检举之案件,于民众检举前,已进行调查或已查知违规行为人及违规事实者,不适用本办法之奖励规定。但进行调查中之案件,经检举人提出具体违规事证始予查获者,不在此限。
第5条 民众检举违反本法案件之检举事证有具体证据资料,经查证属实告发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罚锾者,依实收罚锾金额百分之二十发给奖金;检举仅叙明具体事实无检附附日期之违规事证之照片、录像带或其它证据资料,需执行机关再行调查确认始予告发处分者,依实收罚锾金额百分之十发给奖金。但所发奖金以每件新台币五万元为上限。
按日连续处罚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处罚者,其奖金以第一次告发处分之实收罚锾计算之。
第6条 同一案件由二民众以上共同具名检举者,其奖金由全体检举人具领;二民众以上先后分别检举同一案件者,其奖金由所提事证较为明确者具领;所提事证情形相同者,其奖金由最先检举者具领;无法分辨者,以该案件应核发之奖金平均分配之。
第7条 执行机关核发检举奖金,每月至少办理一次,并逐案列册,载明案由、罚锾金额、实收金额及奖金数额备查。
第8条 依本办法核发之奖金,经通知检举人领取,逾三个月未领取者,视为放弃。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