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检举违反废弃物清理法案件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执行机关为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民众于本市发现违反本法之行为,得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之方式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证据资料,向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检举。未叙明具体事实者,不予受理。

检举人应具名并留下联络电话、住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地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检举者,不发给奖金。

第一项民众,指执行机关所有从事稽查、巡查及领有告发奖励金人员以外之任何人。

第4条 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受理检举之案件,于民众检举前,已进行调查或已查知违规行为人及违规事实者,不适用本办法之奖励规定。但进行调查中之案件,经检举人提出具体违规事证始予查获者,不在此限。

第5条 民众检举违反本法案件之检举事证有具体证据资料,经查证属实告发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罚锾者,依实收罚锾金额百分之二十发给奖金;检举仅叙明具体事实无检附附日期之违规事证之照片、录像带或其它证据资料,需执行机关再行调查确认始予告发处分者,依实收罚锾金额百分之十发给奖金。但所发奖金以每件新台币五万元为上限。

按日连续处罚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处罚者,其奖金以第一次告发处分之实收罚锾计算之。

第6条 同一案件由二民众以上共同具名检举者,其奖金由全体检举人具领;二民众以上先后分别检举同一案件者,其奖金由所提事证较为明确者具领;所提事证情形相同者,其奖金由最先检举者具领;无法分辨者,以该案件应核发之奖金平均分配之。

第7条 执行机关核发检举奖金,每月至少办理一次,并逐案列册,载明案由、罚锾金额、实收金额及奖金数额备查。

第8条 依本办法核发之奖金,经通知检举人领取,逾三个月未领取者,视为放弃。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