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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433号
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为了规范我市驾驶员培训工作,减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和减少所持证件,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交委负责驾校及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复函》(渝办[2001]182号)的有关规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共同组建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统筹全市客、货营运车辆在职驾驶员培训工作和其他在职驾驶员应该进行的培训工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工作。
  二、机动车驾驶员(含各类车型增驾)学科培训收费标准
  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学科培训每人每期180元,其中初学摩托车驾驶员学科培训每人每期20元;各类车型增驾学科培训每人每期150元。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渝价(2001)272号文件中驾驶员(学科)培训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作废。
  三、在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1、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每人每期65元。
  2、客车驾驶员、换证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每人每期45元。其中客车驾驶员每两年培训一次,一般驾驶员换证6年一次。
  3、车祸事故驾驶员、违章驾驶员(不包含驾驶员3个月以下扣证,3个月以下超期年审)交通安全培训每人每期45元。由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其分校承担培训工作并收取培训费。
  4、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渝价(2001)272号文件中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作废。
  四、汽车驾驶教员培训收费标准
  汽车驾驶教员从业资格培训每人每期150元。
  五、书籍、资料费应按教学需要,按照书籍、资料的实际成本收取,收费单位不能加收任何费用。
  六、本通知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和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分中心的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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