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新出联[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农民负担监管办、纠风办,报刊和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
向农村和农民硬性摊派、强制征订报刊或内部资料,势必干扰正常的报刊发行秩序,助长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加重农民和农村基层负担,影响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背离“三个代表”的要求,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三令五申,坚决制止报刊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今年四月,农业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又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农经发[2002]3号),以进一步规范村级报刊订阅秩序,减轻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负担。为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现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村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我市行政村年度用集体资金订阅报刊的费用限额为500至800元。在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内应优先保证订阅《人民日报》、《重庆日报》等中央和市级党报党刊。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由市委宣传部正式行文明确。在未完成规定订阅的党报党刊前,其他报刊的订阅均不得占用村集体订阅报刊经费。所有报刊的订阅费用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凡擅自订阅超出限额的费用,由订阅者自理,不得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
二、进一步规范报刊征订发行秩序。除中央和市委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外,其余各类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均不得召开摊派报刊的发行会;不得以文件形式下达征订发行任务;不得将报刊征订发行工作纳入对基层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评先、达标的条件;不得以回扣形式诱导基层订阅;不得借年度核验、颁发(换发)证照、违规处罚或办理有关业务手续之机强行“搭车”,要求订阅报刊;各报刊社不得以“曝光”等手段胁迫征订所办报刊。
三、严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搞征订发行。凡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从文件下发的第二月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封面醒目标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搞协办、拉赞助,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刊载申办单位专业分工以外的信息,不得通过交换方式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连续性(报型和刊型)内部资料准印证一律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核颁发,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核发。所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出版物印制许可企业印刷,无证或不符合规定者,印刷厂不得承印,违规承印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禁向中小学强制征订教学辅导类报刊。凡面向中小学生的教学辅导类报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所辖学校下达征订任务,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将这类报刊纳入收费项目,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阅。
对违反上述要求者,将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166号)的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为落实本《通知》精神,将在《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重庆有线电视台等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制止报刊摊派征订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有关举报电话如下: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举报电话:63870717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67708123 67708122
重庆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69075310
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举报电话:63854768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166号)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重庆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0]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行政职权和行业特权向基层和群众硬性摊派报刊订阅任务,强迫管理相对人订阅自己报刊的行为,既败坏党风助长腐败,又影响我市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已明令禁止。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绝不容许因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作祟而敷衍塞责。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基层和群众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关规定,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批报刊征订发行的通告》(渝府发[200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党报党刊按规定组织征订外,其他报刊必须按照自愿订阅原则征订,内部资料只能在内部交流。
“党报党刊”系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半月谈》、《重庆日报》、《当代党员》以及市委文件规定的党委机关报刊。
“其他报刊”系指党报党刊之外的取得国内统一刊号、在国内或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也称自愿订阅的报刊。
“内部资料”系指取得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出版物。
“自愿订阅”系指读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出于自我需要,自主选择订购阅读。
“内部交流”系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发送、赠阅。
第三条 严禁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含内部资料,下同)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强行证订报刊行为:
(一)向基层和群众下发文件要求订阅报刊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报刊订阅任务的;
(二)把订阅报刊情况列入各种业绩考核目标或作为处罚手段的;
(三)在办理审批许可(含登记、备案、年检、审核等,下同)手续、征收费税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各种公务活动中,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订阅报刊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医疗、邮政、电信、运输、信贷、保险等各种行业性公益职能活动中,利用特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订阅报刊的;
(五)采取其他手段和方式迫使单位或个人作自愿订阅报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公开发行内部资料的行为: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征订内部资料;
(二)在社会上设点销售内部资料;
(三)利用出版物批发市场、零售点出售内部资料。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三 条规定的,除按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新闻出版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取消有关报刊或内部资料参加所有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在收到《违规查处通知书》后10日内,违规报刊社或内部资料编辑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关于违规行为的书面检查。
(二)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后,有关单位拒不执行《违规查处通知书》查处要求,或再次变相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无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要求,执意违反本办法第 三 条规定的,没收违规收入,并按报批程序撤消刊号,取消出版许可证;对内部资料,取消内部资料准印证。
第五条 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征订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