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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降低供电贴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通知,决定降低供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以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
  通知要求:
  1.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且停止执行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
  2.将现行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今年6月10日起执行,且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3.城乡电网改造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4.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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