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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船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新进乙级船员,指经交通部或当地航政机关核准上船习乙级船员职务之首次上船人员。
新进乙级船员在船见习期间视同船员。
第3条 申请参加乙级船员职务之见习,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年满十六岁。
二、符合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4条 新进乙级船员之训练包括下列岸上训练及船上训练:
一、岸上训练:自船员职训中心或经交通部认可之训练机构结训者。
二、船上训练:自上船之日起实际满六个月为止,见习期间,非因其本身不可抗力之事故发生,不得下船。
前项第二款所称六个月之船上训练时限,应于岸上训练结训后一年内上船,并须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内完成,但因情形特殊,报经航政机关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5条 新进乙级船员见习期间应遵守船上一切规定,服从船长及其授权之人或当值船员之指挥,执行工作,负责尽职。
第6条 新进乙级船员见习期间之考核由船长或其授权之人为之。
第7条 新进乙级船员有下列情事,且有具体事实者为考核不合格:
一、违抗命令。
二、走私货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谣生事。
五、偷盗行为。
六、聚众骚扰。
七、破坏公物。
八、触犯法纪。
九损毁荣誉。
一○赌博行为。
一一擅自离船。
一二未履契约。
第8条 新进乙级船员船上见习期满,经船长将考核表签署合格,寄由所属训练机构核发船员专业训练证书,转当地航政机关申办正式船员服务手册,并登录为正式乙级船员。
第9条 新进乙级船员见习考核期间如有具体优劣事迹,所属公司得将考核情形送交当地航政机关依船员服务规则处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