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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21 生效日期: 1988-05-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两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九八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津政发(1985)101号)中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管理范围,有些已经不再适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将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管理范围调整为以下二十种:
  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汽车、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烧碱、纯碱、橡胶、化肥、羊毛、高效低残留农药、农膜、煤炭、新闻纸和凸版纸、彩色电视机、摩托车、自行车(永久、凤凰和飞鸽牌)、纯毛呢绒。
  津政发(1985)101号文件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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