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2]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维护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险(1996)477号)规定,1996年内办理退休并选择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超过按原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待遇的部分,最高不超过原办法待遇的50%。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文件印发、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选择按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为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封顶,维持了原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6)477号文件的规定。因此,自1996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并选择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超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50%。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