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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学习机构申请认证审查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公平客观办理民间学习机构申请认证审核作业,简化审定流程,特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核发及认证作业要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民间学习机构系指以增进人民专业或生活知识,传授实用技艺或提升人力素质,对外公开招生、授课之团体。

三、申请认证之民间学习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经常性组织,不得为任务临时编组。

四、申请机构之名称应符学习之精神,不得使用易令人混淆之名称(如:

俱乐部、联谊社、互助会、同好会::等名称)。

五、申请机构所开设之学习课程或活动,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

六、申请机构之专职人员须为三人以上或专、兼职人员合计为十人以上。

七、申请机构处所应取得准予使用二年以上之使用权证明(如租约、借用同意书等)。上课处所固定使用之班舍或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安全、防火避难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并检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以资证明。

八、申请机构之资本额:

(一)营利事业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营业收入总额」一栏之「帐载结算金额」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或「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每月销售额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

2依其「年度机关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书」之「收入」一栏之「帐载结算金额」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非营利事业机构(公益机构),不受本项资本额之限制。

九、申请机构最近一年及预定年度办理之训练课程时数,总计须达:

(一)营利事业机构:五○○小时╱年。

(二)非营利事业机构(公益机构):二○○小时╱年。

一○、申请机构办理学习课程(活动)如具有特殊效益,符合公务人员终身学习目的,经本局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项目同意者,得为本局审定认证之学习机构,不受第六点至第九点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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