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0]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国务院决定出库一批国家储备棉,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竞价成交,以保证纺织企业生产急需。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用户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GF-99-0156)到仓库提货后,因没有棉花调运证,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扣。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落到实处,支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今后凡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其工作站交易的棉花,凭《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GF-99-0156),或持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调运证》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放行。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7日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调运证》式样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调运证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兹有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其工作站交易的棉花
从 省(区、市)运往 省(区、市),请查核放行。 全棉交 字第 号合同编号等级数量单位启运地收货单位名称目的地第一联说明:
1、本证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证一式三联,盖章后生效。第一联“工商检查验放单”沿途备查;第二联“交用户”;第三联“存根”。
3、本证不得转借,涂改、复印的无效。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调运证专用章) 年 月 日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