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保证绘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自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阶段的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单位自查,原则上应按照我部财会[2001]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阶段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自查汇总表》)报送我部。个别地区和部门如期上报自查阶段情况及《自查汇总表》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应超过6月20日。

  二、关于中央单位(企业)自查组织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由本部门自行组织绘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本部门帕查汇总裁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统一汇总后报我部。铁道部系统的《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帕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中央单位(企业)可根据财会[2001]18号文件所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格式,自行印制《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并按上述要求填报、汇总。
  在地方的中央单位(企业)的自查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系统负责组织,各地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布置检查工作。

  三、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财会[2001]18号文件附发的《自查表》、《自查汇总表》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检查和汇总项目,但向我部上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同时还须报送相关资料的软盘。为便于各地区和中央单位(企业)汇总,我们在出政部网站(WWW.MOF.GOV.CN)设计了《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具体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当前使用网页,在主页下方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由于财政部网站主页近期将要修改,修改后的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新网页,点击“服务项目”下的“工作信息下载”,再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郜进兴、陈体勇
  联系电话:(010)68552524、”、68552892. 6852522. 68552890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中直管理局联系人:南毕 电话:63097950
  国管局联系人:何桂明 电话:66012831、66071854
                                       

2001年4月1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