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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2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 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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