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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经济发展投诉信息联络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04]23号

(二○○四年六月一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资、民营等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现就做好经济发展投诉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联络员的聘请
  信息联络员主要从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大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聘请,也可根据工作情况从其他类型的企业和有关部门在职人员中聘请。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被聘请人员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责任感,必要的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工作能力,热心企业信息联络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信息联络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信息联络员登记表”,经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聘任。
  二、信息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经济发展投诉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制度,积极开展信息联络工作。
  (二)了解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投诉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发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时,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后,及时向投诉中心反映。
  (四)研究探讨改进投诉中心工作的有效途径、方式,及时了解、反映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协助投诉中心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持《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信息联络员证》,可直接与经济发展投诉网络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三、投诉中心的有关工作制度
  (一)定期联络制度。要定期走访信息联络员所在企业,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分类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与信息联络员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动态变化。
  (二)跟踪督办制度。收到信息联络员反映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后,要认真登记并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对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要及时转办并列入督查范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办结,及时进行反馈。
  (三)征求意见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投诉暴露出来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剖析、筛选后定出题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信息联络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转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四)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信息联络员通报一次全市经济形势及招商工作重点和项目,及时通报经济发展投诉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表彰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信息联络员予以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各经济发展投诉网络单位对信息联络员反映事项办理质量的高低,作为评选经济发展投诉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经济发展投诉网络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信息联络员工作作为倾听企业呼声,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积极为信息联络员履行职责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对信息联络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二)对在聘任期间不遵守经济发展投诉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或不履行职责的信息联络员,由投诉中心报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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