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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增强责任
  保护基本农田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1995年,我部专门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机构改革后,我部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见附件(略))。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更高目标和任务,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赋予了农业部门在耕地使用和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农业部门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要求,做好自查和验收准备工作。
  (二)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分等定级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省级划分工作,没有完成的省份要抓紧省级耕地类型、耕地地力等级划分,争取今明两年完成。有条件的省份,要组织开展地县级分等定级工作,为科学保护耕地、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服务。
  (三)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监测和土宜调查工作。结合西部大开发、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体系。包括监测信息采集、基础数据收集与处理、网点设置等。同时,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土宜调查工作,提出适宜发展特色农业的布局。
  (四)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各地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防治工作。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家项目建设,要严格评估项目对基本农田环境影响,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重要内容。对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减少污染造成损失。
  (五)加快配套规章和标准制定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耕地保养办法》、《耕地环境质量管理办法》、《土壤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分等定级标准、基本农田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等。我部已着手《耕地保养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各省(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早争取将这项工作纳入立法计划。
  (六)搞好部门协作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配合。农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政策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基本职责,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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